獨資餐飲 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09.08.06 04:30 am

路竹鄉陳小姐問:其獨資經營的餐飲業,應否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呢?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施行以來,用意係為改善營利事業因適用租稅減免優惠而負擔較輕的稅負,甚或完全不用納稅的不公平現象,所以規定營利事業至少需負擔一定比率的所得稅,以適度達成租稅公平。因此,營利事業如果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即不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有關排除適用最低稅負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有列舉規定如下:(1)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3)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4)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6)辦理清算申報或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7)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8)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的之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

【2009/08/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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