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避風港 大陸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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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發布移轉訂價新規定,在大陸從事單一功能的公司,若發生虧損情形,不再受到移轉訂價交易金額的避風港保護,一律要準備移轉訂價報告合理交代。 會計師建議,台商宜在今年底前逐步調整利潤配置,以免明年被大陸稅局調整補稅。 依照大陸最近發佈的363號國稅函,只要在大陸從事單一功能的公司,包括生產、分銷或合約研發,不論關係人交易金額大小,只要發生虧損,都應在虧損發生年度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並於次年6月20日前提交稅局。 根據大陸在今年1月9日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當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在人民幣4,000萬元以下,就無 須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依這項規定,只有部分中大型台資企業才須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並在每年5月31日稅務申報前備妥報告。 原本台商在大陸擁有人民幣2億元的移轉訂價避風港,但在363號文出爐後,關係人交易的避風港金額一瞬間降為0元,只要是虧損的公司,皆須於期限內提交報告,這項重大的改變,讓所有在大陸從事營業活動的台商均倍感壓力。 負責移轉訂價服務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釧培指出,由於2009年度已經過了七個月,若公司之前移轉訂價的計價政策有所偏頗,明顯造成利潤分配不當,最好在未來五個月內逐步調整,避免到了年底時,還要為了鉅幅的調整而煩惱。 由於363號文特別強調,只要是從事單一功能的公司,不應承擔金融危機的市場及決策的風險,因此大陸工廠若產生虧損,合理的解釋理由已經明顯被限縮。周釧 培指出,若大陸子公司有承擔市場及決策的風險,因而造成虧損,公司必須備齊相關的佐證資料,依國際實務作法予以計量化,才能舉證的確是因承擔風險所造成的 虧損。 周釧培認為,公司應從計價政策的合規性及適當性全盤考量,不能為了滿足大陸363號文的規定,刻意在大陸留下不相稱的利潤,而造成台灣母公司虧損或偏低的利潤,才不會過不了台灣國稅局這關。 周釧培說,其實從合併財務報表的角度而言,移轉訂價的新規定對公司整體利潤並未造成重大影響,然而偏頗的計價政策,卻容易造成一方利潤偏高,另一方偏低或為虧損,最容易引起稅局挑戰,建議公司應每季檢討計價政策,並及早加以適度調整,以符合移轉訂價的交易常規。
【2009/08/05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