躉繳2億保費節稅 子女反背遺產稅
大企業家報稅動輒幾千萬甚至是上億,因此有人想節稅,把錢通通拿去買保險,台北縣一個建築世家,父親邵金木在民國91年,當時他已經高齡81歲,同一時間向不同公司買了4張保單,光是保費就高達2億2千2百萬,不過他卻一口氣繳清。
躉繳2億保費節稅 子女反背遺產稅
大企業家報稅動輒幾千萬甚至是上億,因此有人想節稅,把錢通通拿去買保險,台北縣一個建築世家,父親邵金木在民國91年,當時他已經高齡81歲,同一時間向不同公司買了4張保單,光是保費就高達2億2千2百萬,不過他卻一口氣繳清。
財政部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有關以遺產中或受贈財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本(99)年1月13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指出,此次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抵稅規定,主要考量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本法第30條第4項已明定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低落之課徵標的物採限額抵繳,而屬於不易變價且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更應予合理限制,俾避免免稅財產之抵繳優於應稅財產(課徵標的物)之不合理情事。同時鑑於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抵繳價值係按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該等土地之市價,為遏止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此類土地抵繳高額稅款之投機現象,避免形成稅制不公,爰配合本法第30條實物抵繳之規範意旨,將原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之稅額,修正為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其計算方式如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生前投保巨額保險避稅應課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邱局長政茂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巨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邱局長說明,轄內一名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陸續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合計繳付保險費2,500餘萬元;該局查得甲君投保時年歲已高,且投保前已被醫院診斷有中風後之言語障礙(失語症)和記憶障礙(容易忘記),之後多次住院,住院期間雖有意識,但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顯係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之基金價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甲君之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縱被繼承人甲君係於死亡前2年內購買該終身壽險,但其係依據相關法規預定之方式所為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應屬合法節稅等語,申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提起訴願亦被駁回,繼承人仍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