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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遺產稅 不得連坐境管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11.26 09:29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遺產繼承人如果已按其法定應繳納遺產稅者,不得限制其住居。行政執行處不能再連坐處分,因部分繼承人不繳納遺產稅,而對全數繼承人限制出境。

 

此外,為了與財政部標準一致,個人欠稅在100萬以下、營利事業負責人在200萬以下;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下,營利業負責人在300萬元以下,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

 

司法委員會上午排定審查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持保留態度。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已經研擬第17條之一的修正草案,也就是「禁奢條款」,會明確臚列交通等項目,他說,法務部的版本生活費是台灣平均消費支出,希望屆時再併案審查。

 

對於放寬繳交個人遺產稅的部分就不再限制出境,法務部也認為,這是基於共同共有的法理,在遺產稅未全數繳清前,每位繼承人都有全部均負之責任,不因其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即免除義務,為此,由於行政執行署長林朝松態度被認為傲慢,還被立委呂學樟轟下台。

 

【2009/11/2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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