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銀涉違法開戶 遭移送檢調

     上百萬美元投資,至少虧掉40萬美元,客戶告上金管會,意外扯出外銀在台分行行員可能違反銀行法,主動協助客戶開立海外帳戶進行投資,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24日表示,目前已將疑似涉嫌違法開戶的案件,移送檢調偵辦,一旦犯行確定,違反銀行法29條,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於外銀在台分行也不得收容海外銀行人員,或縱容自行行員主動替客戶開立海外帳戶,邱淑貞表示,若是外銀在台分行有「共犯」情況,分行在台負責人就是刑事責任,但銀行局不願透露是哪些外銀被移送檢調偵查。

     銀行局昨日發布,將修正「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將強化外銀在台分行應遵守事項,明定禁止行為態樣,如在台分行不得以提供場所等方式,協助海外聯行或其他機構人員來台協助客戶開戶等;規定在台分行員工不得另行與海外機構簽訂工作契約

     同時也將強化外銀海外總行內部管理責任,在台分行應轉知總行稽核主管,注意督導其所管轄海外聯行或其他單位,不得有派員來台招攬存款開戶事宜;總行應出具書面承諾,建立有效內部管控措施,確保其所轄於台灣境內外所有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無違反應注意事項的情事。另外,外國銀行在台子銀行及辦事處,亦準用上述新增規定。

     邱淑貞表示,依據我國加入WTO的承諾,外國金融業者不得跨境直接提供存款服務,必須在台設有分行者才能吸收存款,同時附加承諾外銀在台分行僅限客戶主動要求時,才能被動提供國外總行開戶資料,且必須由客戶自行寄送表格到國外分行,外銀不得主動對外宣傳或有任何管道招攬海外開戶。

     但金融海嘯時,有不少高淨值客戶投資受損,每位客戶都至少是1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虧損金額都在40萬美元以上,因此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才讓金管會發現,有疑似外銀主動替客戶在海外開戶,進行後續海外投資,這些案件目前都已移送檢調,正在調查中。

2010-08-25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孫彬訓/台北報導】

更多諮詢請洽 黃杰JACKIE 0918-599288、0986-996639

境外公司OBU節稅規劃/國際投資避險節稅規劃/企業顧問諮詢/多角貿易節稅/台灣所得資產節稅規劃/稅務顧問諮詢/稅務課程邀約

更多資訊與分析,請見黃杰境外資訊E報報。訂閱去

【黃杰推薦延伸閱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