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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租稅協定資格 大陸嚴核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8.25 04:08 am

有些大陸台商在香港和新加坡設立控股公司,以享受從大陸匯出股息的稅負減免。大陸稅局已發文防範租稅協定被濫用,若香港和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沒有實際營運,可能排除適用租稅優惠待遇。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國稅函2009年第81號文,針對大陸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有關股息條款的實施政策做出明確規範。對於稅收協定的資格將著重在「經濟實質」的認定,稅收協定優惠不再是自動生效,而是要納稅人提出有關佐證及申請後方可適用。

會計師指出,81號文點出兩大重點,亦即台商境外投資公司希望股息匯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必須是與大陸締結稅收協定地區的「稅收居民」,還要是該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以香港公司為例,凡是根據香港商業登記條例成立的公司,一般均被視為是香港的稅收居民,但81號文特別規定,必須是香港的「實質」稅收居民,才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值得注意的是,若該香港公司的主要營運活動(包括購銷、生產及重大決策)均發生在大陸境內,即使其註冊地在香港,也有可能被大陸稅局依實質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非但無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該香港公司的所得還會被要求併入中國課徵企業所得稅。

會計師表示,目前台商多透過新加坡、香港等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地區,設立控股公司持有大陸公司股權,不一定具備合理商業目的,或是在當地實際運作。

不過大陸近年來對稅務事實的認定,已逐漸從法律形式走向經濟實質,台商要再進行稅務規劃的營運安排並不容易成功。

建議台商,應檢視第三地控股公司「稅收居民」身份的適當性,同時賦予合理的營運實質與功能,而且平時就要注意取得法定的佐證文件,才能在主張適用稅收協定待遇時,提出對自身有利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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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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