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避稅 企業宜早因應
【經濟日報╱林建邦】
中國自新所得稅法實施後,2009年初又相繼頒布多項「反避稅條款」,主要包括一般反避稅條款、受控外國公司法則、反稀釋自有資本條款、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協議,大幅強化了反避稅的廣度與深度,企業不可輕忽其所帶來的變革,以下針對幾項較新概念做簡單介紹:
(1)受控外國企業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頒布CFC立法的國家,以往,美國允許本國居民可擁有外國公司的股權,只有當外國公司進行利潤分配、並且將所獲得的股息匯回美國時,才要就此項股息繳稅,造成高稅率國的居民納稅人,不將其在低稅率國子公司的利潤進行分配並匯回本國,而是在避稅地公司積累。
如今美國規定凡受控外國公司(以下簡稱CFC),其利潤歸屬美國股東的部分,即使當年不分配,也不匯回美國,也要視同當年分配股息,分別併入各股東名下繳納所得稅。CFC法案極大地限制了延遲納稅行為。美國採用以後,中國政府也已參照國際相關法令實施CFC法案。
(2)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係指企業為了達到避稅或節稅目的,在取得資金的選擇上降低其權益性投資比重,以債權性資本替代權益性資本取得資金,而造成權益性資本相對弱化的現象。權益性資本在分配前,要先繳納所得稅,而債務性資本的利息,卻可從應稅所得中扣除。企業往往藉由資本弱化,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目前中國的規定是,企業債權性資本不能超過權益性資本的二倍,如超過上限,相關利息支出不得扣除,除非能提供資料證明其關聯債權投資在金額、利率、期限、融資等條件上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一般反避稅條款
一般反避稅條款係規定企業間只要有不具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都有權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的商業安排進行稅收調整,但因適用範圍的廣泛和實施上不確定性,變成各國所得稅法中最受爭議的部分,卻也成為打擊避稅的最有效手段。
中國引入多項反避稅法規的舉動,昭告反避稅時代的來臨,企業應充分掌握此趨勢,進而善加規劃運用,可大幅降低稅務風險,甚至使集團整體稅賦降低,成為反避稅時代的最大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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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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