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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購屋利息及租金 僅能擇一

房貸族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購屋借款利息」節稅。但國稅局8日提醒,若同一年度同時有購屋借款利息及承租房屋租金,民眾僅能擇一列報,不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官員指出,兩者不能同時申報列舉扣除,主要原因就是為了避免費用支出重複優惠,既然借款購屋了、那自然就不用再租屋,所以不可能會有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同時並存的狀況,如果同時列舉利息與租金,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以一屋為限,不管是一般住宅還是地上權住宅都能適用,但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必須先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額,剩下額度才能申報列舉扣除,且每戶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而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每年申報上限則為12萬元。

稅局官員強調,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狀況雖不會同時並存,但一般人有可能會遇上一年之中有幾個月是租屋、後幾個月改為購屋自住情況,這時可按照比例去做列舉扣除。

舉例來說,如果A、B配偶在今年1~6月是雙北租屋族、每月租金為2萬元,後來在今年7月順利存到頭期款、購買房屋改為自住,7~12月每月購屋借款利息為1萬元且無任何儲蓄。

明年報稅時,A、B可按比例列舉上半年租金支出與下半年的購屋借款利息,即列舉6萬元租金支出(2萬元*6個月*1/2)與3萬元(1萬元*6個月*1/2)的購屋借款利息,兩項都未超過上限、因此可全額計入,合計列舉扣除額為9萬元。

不過,綜合所得申報是採「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二擇一機制,如果A、B沒有其他列舉扣除額或是合計後仍低於兩人標扣額24萬元(12*2=24),A、B申報時選用標扣額較為划算。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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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