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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 增訂「豁免條款」


為避免奢侈稅「錯殺無辜」,財政部將增訂「豁免條款」,只要認定沒有炒作性質的不動產買賣,都不會被課到奢侈稅;不過只要被查到逃漏奢侈稅,最重會被罰三倍。

此外,財政部傾向,把奢侈稅實施前買進的不動產,納入奢侈稅的課徵對象。舉例來說,如果奢侈稅7月1日實施,民眾在今年1月花1,500萬元買進一間非自用住宅,今年10月以3,000萬元賣掉,由於持有時間未滿一年,必須繳交225萬元的奢侈稅(1,500X15%)。

財政部昨(4)日邀集各地國稅局、法規會主管等人員,逐條討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草案,從昨天上午開到傍晚,這場馬拉松會議時間長達九小時。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草案中將增加豁免條款,只要是「合理、常態、非自願性」的不動產移轉,都可豁免。財政部採個案認定,張盛和說:「絕對不會傷及無辜。」 全案最快下周報行政院審查,新法將全國適用,包括中南部地區,不因價格高低而有差別。

外界關切「溯及既往」的問題,官員表示,課徵範圍「回溯」到奢侈稅上路前買進的房子,才能有效打擊投機客,不過,後遺症是投資客為了避免被課稅,可能會在法律生效前(目前規劃7月上路)大量「出清存貨」,造成房市異常波動。

張盛和指出,所謂不溯及既往是不對新法生效前的交易行為課稅,但持有期間計算當然是溯及新法實施前。此外,官員指出,賣給政府的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的不動產、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贈與或繼承取得、農地、被法拍等這類不動產交易,確定都不會被課到奢侈稅。

但豁免條款可不包括賠錢賣者。張盛和解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是「銷售稅」概念,而非「所得稅」,因此不管屋主轉手買賣是否賺錢,都要課稅。

 

【2011/03/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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