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港設控股 大陸嚴查稅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會計師昨天指出,很多台商把控股公司移設在香港,主要是享有中港租稅協議中的股利匯出只有5%的扣繳率,但大陸稅局會嚴格審查資格,如果最終受益人在台灣,扣繳率將是10%,而非5%。
中國大陸為防堵租稅協定的租稅優惠被濫用,去年發布的601號文,嚴審「最終受益人」資格,來判斷是否給予優惠。
很多台商在香港設立控股公司,但如果被大陸稅局查出,最終受益人在台灣,則不能享受中港租稅協議下,匯出股利、利息低扣繳率5%的優惠,一般公司由大陸匯出股利股息,扣繳率是10%。
又根據去年發布的82號文規定,如果香港公司有1/2以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經常住在中國境內,董事會的會議紀錄也存放在大陸,或者,60%以上的股利,在12個月內即匯出香港,則香港公司會被大陸稅局視為只是「導管公司」,而非實質公司。
此外,中國大陸對非居民企業課稅越來越嚴格,今年新發布19號文,修改外商(包括台商)在大陸有常設機構的所得稅計算公式。原本的計算是依公司收入的10%當核定利潤率,再乘上稅率25%,稅負為2.5%。
大陸自今年2月20日以後,核定利潤率打破一致標準,依不同業務,分別規定為:
一、從事承包工程、設計、諮詢勞務者,上修為15%至30%,假如以30%計算,乘上稅率25%,稅負變為7.5%。
二、從事管理服務,上修為30%至50%,若以50%乘上25%,稅負為12.5%,明顯比2.5%增稅5倍。
三、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不低於15%。
如果台灣公司派台籍員工到大陸工作,而大陸公司付錢給台灣公司,台灣公司再付薪資給這名員工,同時,台灣公司也付另外一筆酬勞給他,則會被中國大陸視為「外商在大陸有常設機構」,要繳營業稅、所得稅。
工商時報 20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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