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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減資前持股比認列

2010-05-21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20日表示,企業認列轉投資虧損,在增資減資過程中出現投資比例變化時 ,必須以變化前比例認列虧損,超額認列者會遭到剔除補稅

 根據稅法規定,公司認列轉投資虧損的時點,為轉投資企業進行減資彌補虧損時,而認列的比例為當時的持股比例。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轉投資海外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投資損失1.3億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與乙公司為原始股東,減資前持分比例分別為80%及20%,因被投資公司持續虧損,為改善財務結構及增加營運資金,經股東會同意97年6月1日辦理現金增資410萬美元,次日辦理減資410萬美元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但因乙公司無意願增資,由甲公司全額認購並認列減資彌補虧損損失41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1.3億餘元,該局以甲公司現金增資多認購20%虧損2,600萬元,並非該公司本次增資前持股比例所應認列損失,予以剔除並補稅65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認列損失為已實現之損失,經核對投資明細表、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股東會議記錄、增資匯款水單及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函等相關文件,形式要件皆符合,實質上亦有損失,但因該海外公司410萬美元的虧損,甲公司只能認列減資前的投資比例80%,另外,20%的部分則為乙公司可以認列的虧損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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