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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租稅協議 台商緊箍咒

【經濟日報╱記者林庭瑤/台北報導】

 

2009.12.16 04:12 am

 

 

兩岸第四次江陳會將簽署租稅協議,因協議內容根據國際範本擬定,不像大陸與香港簽訂的租稅協議具有「不溯及既往」的效果,一旦兩岸簽署實施後,大陸稅務局將可向台灣申請調閱課稅資料,大陸台商恐被無限期追繳逃漏稅。

 

第四次江陳會預訂21日在台中舉行,簽署租稅協議是江陳會中的重頭戲。陸與香港租稅協議2007年4月1日上路,根據香港政府的解釋,大陸從香港取得的課稅資料,不可用於查定、徵收、執行或起訴2007年1月以前在中國大陸的任何稅務案件,意即協議具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效果。

 

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賦稅署署長許虞哲等人昨(15)日受邀赴陸委會,向媒體說明兩岸租稅協議的背景。張盛和指出,因為兩岸沒有租稅協議,台商大多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兩岸簽下這項協議後,台商也許從間接投資轉為直接投資,但企業經營各有考量。

 

媒體詢問,如果兩岸簽署租稅協議,兩岸稅務資訊可互換交流,台灣查稅訂有五年期限,但大陸可無限期往前追溯,此事已引起大陸台商提心吊膽,如何保障台商權益?

 

張盛和指出,兩岸稅務資訊交換非屬普遍性,財政部是依「個案查核」原則,租稅資訊保密,在互惠對等的原則下相互協助,主要明確抓逃漏稅者,若只是推估或預測是不能交換資訊的。

 

張盛和強調,台灣已與越南、新加坡等16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但至今租稅交換的案例僅只八個案例。不過媒體追問,大陸台商近百萬人,比其他國家台商都還多,中港租稅協議具有法律不溯既往的效果,何以台灣與大陸的租稅協議不簽「不溯及既往」條款?

 

許虞哲指出,台灣與大陸、大陸與香港的關係不太一樣,「國際範本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根據國際稅約的範本,無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或聯合國模式,都不可能簽下「不溯及既往」條款。

 

至於大陸台商若要從間接投資改變成直接投資,要把海外控股的股票轉售到台灣母公司,根據大陸稅局第59號文,台商企業因重組致使股權變化,將被課徵20% 的稅,在協議中,是否會排除59號文的適用?對此,財政部不願正面回覆,許虞哲表示,「國際稅約範本都有考量,我們會斟酌,是否排除,等22日公布條文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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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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