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資金匯回國內 小心國稅局追查

 

* 2009-12-14

* 工商時報

* 【魏喬怡/台北報導】

 

 對台商、持有外國護照的人、外國登記的公司來說,多有開OBU戶頭的需求,然而,明年海外所得將開始合併到最低稅負制,在OBU的所得是否也會被納入稅基?讓這群人相當關心。

 

 假設李小明是美國出生的ABC,在台灣的銀行開了一個OBU戶頭(海外分行帳戶),並且有利用OBU做一些海外基金或債券的交易,若是李小明將獲利的部分匯到台灣的DBU(國內金融機構分行)是否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副總賴三郎分析,如果李小明是「居住者」,這筆所得就會被納入海外所得稅基,但如果是「非居住者」,自然就不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所謂的「居住者」,也就是扣稅居民,指的是2種人:一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有戶籍),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人;一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的人。

 

 而「非居住者」就是指居住者以外的個人,也就沒有海外所得要課稅的問題。

 

 不過,會計師指出,只要OBU資金匯回DBU,就會有被查核到的風險。一般來說,小額的轉帳,國稅局不會主動去查,除非是高額的匯款才會被注意到。

 

 賴三郎指出,過去台商或高所得的人利用OBU帳戶隱匿利息所得,國稅局查核不易,但有2種情形仍有被要求補稅的可能。一種是A君將鉅額外匯匯入境外甲公司帳戶,發現該筆外匯於匯入當日轉作美元定存,且甲公司於該筆定存到期時將該筆定存利息匯回A君帳戶,這樣就會被發現A君利用OBU帳戶規避大額利息所得。二是與我國有全面性租稅協定的國家,國稅局就有可能掌握到詳細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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