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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賣屋所得認定→成交價12%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12.09 10:51 am

 

 

海外所得明(99)年開始課最低稅負,財政部已提出所得額認定標準,如果納稅人無法提出成本憑證,財政部會設算所得額。會計師指出,不動產按成交價12%計算所得,有價證券和其他財產按20%計,專利技術授權取得現金或股份按70%計。

 

會計師指出,境外財產的原始憑證應妥善保管,像是不動產要能舉證成本、投資海外有價證券要備妥投資成本和年底收盤價,才能獲得對自己最節稅的課稅認定。

 

境外所得的計算主要是以實際收入減去成本及必要費用,但前提是要有成本和費用證明文件,若是無法舉證,就要改用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所得額。

 

舉例說,若無法舉證海外有價證券所得額,就會按「成交價20%」認定。不過,如果交易報酬率高於20%,選擇按財部標準計算所得會比較節稅,除非稅局查獲實際所得較高,才會按國稅局查獲的資料核定。

 

根據財政部規定,若要舉證海外有價證券的成本,可以在「原始取得成本」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兩者擇高計算,如果手上持有的境外有價證券,今年的收盤價比當初購買時還要低,記得一定要保留當初購買的成本證明,如果是投資未上市公司,可以準備當初參與增資認股的投資成本,或是控股公司報表的股權淨值。

 

另外,因海外不動產沒有截至今年底收盤價的計算問題,所以最重要的是要能舉證當初成本,否則國稅局會按「成交價12%」當作出售不動產的所得。

 

會計師指出,在台灣會把不動產的土地和房屋交易所得分開,在國外可不這麼切割,土地和房屋一起計算。

 

另外,許多高境外資產者很煩惱到底要不要在年底前把海外資金匯回?會計師認為,要不要匯回資金是因人而異,若在可預見的未來會在國內用到錢,不妨在今年底把資金匯回,可以省去海外所得課稅的困擾,否則就是等到將來要用錢再匯回。

 

但要注意的是,若選擇在明年以後才匯回海外資金,要能向國稅局證明資產早就已經存在,並且是在99年度以前就擁有該項資產或資金,才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的「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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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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