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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客戶出國觀光 報稅可列支交際費

 

* 2009-11-07

 

 商場競爭激烈,招待客戶出國觀光支出可否列報為費用抵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營利事業經營需要,如可提供相關費用憑證,依稅法規定,可以在一定限額內列支交際費。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商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各家公司行號為了拉攏客戶可說是用心良苦,想盡各種辦法,再加上民眾出國觀光熱潮吹襲下,招待客戶出國觀光是常見的撇步之一。

 國稅局說,基於考量營利事業經營需要,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如可提供相關費用憑證,依稅法規定,可以在一定限額內列支交際費。

 南區國稅局舉例,某家製藥公司民國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新台幣 1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是公司招待客戶出國觀光的費用,依其提供的客戶名單,受招待的客戶有經銷商,也有生意往來已近15年的重要銷售客戶,都取得合法的支出憑證。

 國稅局因而將這筆支出自廣告費轉正為交際費,但經轉正後的交際費因此超限新台幣80餘萬元,製藥公司需補繳稅款2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各家公司行號應瞭解各費用科目列支的相關稅法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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