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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新買的投資型保單需課稅

 

* 2009-11-06

* 中國時報

 

 

 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明年1月1日起,新買的投資型保單要課稅,但對現有的保戶沒有影響。財政部官員說,以目前95%的投資型保單按照新規定都不需課稅來看,影響層面很小。

 

 財政部表示,依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占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 5%到 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 5到 6萬元,按照新規定都不需課稅,由此推估,新保戶要課稅的機會也不大。

 

 台北市美國商會與台北市歐洲商會都反對投資型保單課稅,美國商會將在討論後再發表看法;歐洲商會則重申反對投資型保單課稅。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 7月底通過,投資型保單投資收益改課個人綜合所得稅,但不溯及既往。

 

 財政部今天公布解釋令,規定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內容,適用於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的投資型保險契約。

 

 投資型保單需課稅的項目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包括:分離課稅利息及其他所得、利息所得、股利、證券交易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海外所得處理。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的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分離課稅所得不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只有國內股利所得、存款利息所得或海外所得,應計入保險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財政部表示,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股利的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全戶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再加上基本所得必須大於600萬元才需繳稅,因此,新制對大部分要保人應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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