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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兒怎麼稅 議定5原則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1.03 09:04 am

 

模特兒課稅問題引發爭議,財政部將訂出模特兒所得性質的認定標準,只要符合工作具專屬性、雇主負擔職訓機會與費用等5條件,就屬於薪資所得;若模特兒需自備工作所需設備、雇用他人協助工作等,才算是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如果是薪資所得,每年報稅時只能扣除10.4萬元薪資扣除額;至於執行業務所得則可扣除45%的費用,每賺100元可扣除45元的費用,所得只有55元,可以少繳很多稅。

賦稅署和模特兒經紀人公會雙方昨天首次針對模特兒所得課稅問題進行溝通。官員提出5大原則,作為認定薪資所得的標準,認定標準包括工作具有專屬性,不能由他人代勞;雇主提供並負擔職業訓練的機會與相關費用;工作內容由雇主指揮監督;受競業禁止規範限制;除了本身提供的勞務,沒有其他與所提供勞務相關的費用。

也就是說,只要模特兒和經紀公司簽訂的契約符合上述5原則,不論所得是拆帳或按淨額領取,都是薪資所得,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至於模特兒或經紀公司若主張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財政部認為至少要符合3條件,像是收入和費用有明確的分攤比率、模特兒必須自備工作上的重要設備、雇用其他人協助完成工作事實等。

有關藝人、模特兒等課稅爭議,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答詢指出,這些行業的收入究竟屬於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如果雙方有僱傭關係,就是薪資所得;如果自己開工作室,自行承攬工作並自負盈虧,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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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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