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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節稅/老外投資不動產 節稅有撇步

【經濟日報】
2009.10.29 03:46 am
 

藍必勝(化名)在十年前即因台灣勞動成本增加而遷廠至大陸,由於成本低又遇到美國景氣復甦,數年間獲利數千萬美元,藍必勝於是帶著全家人投資移民美國,又在大陸及美國大量購置不動產,剛好搭上中美兩地不動產的升值潮,他在不動產上的獲利不亞於經營企業的利潤。

此波藍營勝選,藍必勝著眼台灣房地產前景,開始尋找適合的投資標的,但如何將境外資金投資台灣房地產才能最省稅,變成他最頭痛的問題。

在台灣投資不動產可採用開發土地,購買觀光旅館、購物中心或整棟商辦大樓,更可購買部分大樓,甚至可和台灣建商合建分屋或分售等,由於台灣土地的稅負比一 般國家低,在美國一般有土地交易所得稅,在台灣是用出售時的公告現值減買進時的公告現值之差額,按一倍以下,一到二倍之間、二倍以上等倍數的不同,課徵 20%到40%的土地增值稅,而公告現值是一年公告一次,因此同一年的土增稅為零,如果短期內買賣的話,要負擔的土增稅很低。

若房地產走多頭行情時,因為各縣市政府的公告現值調幅遠遠落後市場行情,台灣政府只能課到一點土增稅,土地交易所得則是完全免稅,因此藍必勝自境外匯入資 金,正式以國外母公司(如BVI或薩摩亞公司)經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同意,在台灣成立「子公司」,則子公司在公司階段免徵土地交易所得,但買賣土地 和買賣房子的交易所得,會成為公司的盈餘,當盈餘分配給股東,公司繳的稅可以給國內股東扣抵,但盈餘匯給國外股東時,就要扣繳20%以上;又如果盈餘保留 在帳上不分配,則保留盈餘再扣除土增稅之後,要加徵10%。

另一方面,若藍必勝利用「分公司」方式在台投資,當投資收益匯出國外母公司時,可免扣繳,也沒有保留盈餘加徵10 %的問題,故外資投資時是以子公司或分公司投資的稅負有極大的差異,但分公司投資還是有些問題存在,茲將其差異比較如附表:

經由上述分析可清楚得知,雖分公司型態表面上看起來稅負較為節省,但在取得土地時的限制較多,因此還是應視藍必勝來台投資的動機目的、投資期限長短進行判 斷。一般而言,若投資期限短,一旦獲利了結,將盈餘匯出,可採用「分公司」型態設立,若欲進行長期投資,甚至欲與台灣當地建商合建分屋或分售,或需以不動產標的向銀行融資貸款,則以「子公司」型態登記將較為便利。

最後,提醒想來台灣投資的外國公司或個人,最重要的是慎選投資型態,才可獲得最大的投資節稅效果。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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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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