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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母公司費用 子公司不能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29 03:03 am

 

財政部強調,金控公司依法採連結稅制報稅時,母子公司需先各自計算盈虧後,最後再加總各公司課稅所得的合計數,做為連結稅制合併申報的所得額繳稅。

並非自始即採合併報表申報,所以母公司費用不能逕由子公司合併申報。

財政部說,按照92年發布的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處理原則,其中第6點規定,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需依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各公司應先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的所得額,扣除依法減免所得稅的所得額,及個別營業虧損後的餘額,為各公司課稅所得額。

第二:再加總各公司課稅所得額的合計數,做為合併結算申報的所得額。

財政部舉例,甲、乙、丙為母子公司,選擇採取連結稅制報稅,依據連結稅制申報處理原則,母公司甲及乙、丙兩家子公司,需先各自就其年度的所得、費用及成本計算出課稅所得額,如有屬於免稅所得的費用,計算應稅所得與免稅所得的費用攤提比率時,亦只限母公司本身,乙、丙公司亦同。

甲、乙、丙各自計算出課稅所得額之後,例如甲的課稅所得為1,000萬元,乙為500萬元,丙則虧損2,000萬元,合計甲、乙及丙申報連結稅制的合併所得額即為虧損500萬元,可以不必繳稅。

財政部強調,不只金控公司本身適用這項計算原則,一般依企業併購法合併的企業採取連結稅制報稅,亦應按照相同原則報稅。

金控公司借款給子公司增資的利息費用,財政部指出,依據連結稅制的處理原則,因為是由金控公司借款,日後自子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借款利息支出即需由金控公司與其取自子公司的免稅投資收益項下,計算可以列報的費用比率,不能轉由子公司列報這筆借款利息費用。

【2009/09/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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