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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虧損 注意移轉訂價風險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9.09 04:26 am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昨(8)日提醒日商在台子公司,不要以為不景氣下出現虧損不算異常就忽略稅務風險,此時,應注意特別移轉訂價風險。

會計師提醒,若屬於功能有限的製造商,台灣的國稅局仍會要求保持一定的利潤,設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公司應有警覺,注意提出足以說服稅局的量化證明。

安永昨天舉辦「台灣日商企業移轉訂價風險管理」研討會,特別點出日商企業常遇到的移轉訂價查核風險,並分享面對稅局的因應之道。

安永稅務諮詢服務合夥人笠原健司指出,不景氣下,日商更應注意移轉訂價政策帶來的影響,若公司的功能及風險未與營業利潤相對應,將會產生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笠原健司解釋,功能有限或是受託加工的製造商,可能因為銷貨收入減少而導致固定費用難以回收,出現營業利潤極低、甚至虧損的情形,但因這類製造商基本上不承擔存貨風險、信用風險及匯率風險,國稅局通常要求保持一定的利潤。

真的產生營業虧損,他提醒在台日商要有心理準備,可能會受到來自稅局的挑戰,如果是整體產業的問題,最好將原因及影響加以量化,以此為基礎向稅局說明虧損的合理性。

安永移轉訂價服務資深經理蔡惠珍指出,日商在台子公司若發生營運虧損時,應提出合理的解釋,並分析發生虧損的原因,從集團角度考量利潤分配是否適當,假設台灣子公司及關係企業公司皆發生虧損,也要特別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說明。

此外,蔡惠珍指出,只要稽徵機關認定可以取得內部可比較資料,公司卻未採用時,移轉訂價常規交易方法選用的適當性可能會遭受質疑。因此,公司若主張交易方法確實不具有可比較性,也要備妥相關資料以供佐證。

笠原健司也說,日本稅局查核日商移轉訂價的重點,首重公司的營業利潤,像是權利金費率是否過低,若公司因無形資產而產生超額利潤,該利潤也會被認為應在日本課稅。日本稅局會採用「剩餘利潤分割法」,計算公司的權利金費用是否合理,也會針對公司各種有形資產進行移轉訂價查核。

【2009/09/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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