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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開放基金免稅 財部難卸責

* 2009-08-22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國內開放型基金「贖回」時,財政部賦稅署二組視為「註銷」,免證交稅,但一組卻視為「買賣」,免證所稅,形成兩者皆免。稅務律師表示,在法律上不可能既屬「註銷」又屬「買賣」,一定只屬於一種,財政部的解釋令之間相互矛盾,應好好討論到底是屬於那一種,擇一解釋。

 財政部對金融商品的課稅立場向來是,在證交稅和證所稅中至少要課一道稅。但現存的金融商品,「債券」與「開發型基金」免證交稅,又可以免證所得稅,是一例外。

 債券的免稅來自政策考量的結果。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公債是證交稅條例訂定時就直接免稅。公司債和金融債券是因為鼓勵發展這二種金融商品,特別給予免稅優惠。

 在民國91年時,有一大批公司債、金融債券到期,投資人將被課到證交稅,當時在促產條例中增訂,免徵證交稅。促產將在今年底落日,櫃買中心考量到公司債和金融債券市場的交易萎縮不振,要求繼續免稅,於是財政部提出證交稅條例修正案,授權給行政院,可視情況需要,停徵其證交稅,目前法案在立法院待審。

 開放型基金二者都免稅的歷史卻與債券不同,是財政部自已內部做出不同解釋令的結果。

 賦稅署二組在民國81年解釋,受益憑證「轉讓」要課證交稅,但收回「註銷」則不屬課稅範圍,於是二組解釋,開放型基金投資人向基金公司辦理贖回時,基金公司會「註銷」受益憑證,於是免證交稅。

 而賦稅署一組認為,開放型贖回時是「買賣」,是投資人「賣給」基金公司,而「非註銷」,所以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停徵證所稅。

 如果是「註銷」性質,依財政部現行的解釋令,要對投資收益課徵所得稅。例如,二家公司現金合併,公司收回股票「註銷」,股東拿到的現金,如果超過原始出資額的平均數,財政部解釋,屬於「投資收益的股利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中申報,稅率最高40%。

 在實務上,依據二組的81年解釋,開放基金只有當投資人賣給另一個投資人,才會被課徵證交稅,贖回不課證交稅,於是收不到證交稅。

 在所得稅方面,依據一組的解釋,開放型基金如果在贖回之前,每年有「分配」投資收益給投資人,才要課徵所得稅,於是國內的基金都不分配,等最後「贖回」,變成證券交易所得,也全部免稅。

 稅務律師建議,在法律上,贖回比較像是「註銷」性質,要課徵投資收益的所得稅,但在經濟行為上,基金是財務性的間接投資,不是公司發行新股的直接投資,則也可視為如次級市場的買賣行為。應由賦稅署一組與二組共同檢討,在二者中擇一,做出統一的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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