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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課稅 寶劍出鞘 財部近期公布計算與查核要點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海外所得列入最低稅負的「寶劍」終於要出鞘!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將在明(99)年日 出,包括海外投資型保單、海外基金、海外股利、海外存款利息在內的海外所得,超過起徵點100萬元,就「全數」併入基本所得額中。財政部將在近期公布相關 申報與課稅辦法,外商估計,海外基金恐在今年底爆發贖回潮。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在94年完成立法,95年實施,依據該項條例,海外所得在 該法實施3年後,即98年即應納入最低稅負稅基,最遲在99年即應開始申報。馬英九去年贏得大選後,工商界一再反映,盼政府不要對海外所得課稅,財部順應 「輿情」,98年並未實施。但眼見99年即將到來,究竟該如何課徵,外界仍有諸多疑問,財部已擬好「海外所得計算與查核要點」,將在近期內公布,並邀請專 業團體討論。

 據了解,外商投信、銀行等金融機構,獲金管會核准在台銷售海外基金或海外金融商品,從明年起,依最低稅負規定,須向稅捐稽徵機關「通報」客戶的海外所得,否則會被財政部處罰。

  至於個人的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的計算,財政部官員表示,海外所得的起徵點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以上,其全數都要列入,例如,甲在99年有海外所得 300萬元,又出售國內未上市公司股票給外商,所得600萬元,合計900萬元,減掉600萬免稅額後,基本所得額300萬元,乘上稅率20%,最低稅負 為60萬元,與甲個人綜合所得稅相比,取其高者繳稅,如果甲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為50萬元,則要補繳10萬元。

 海外所得的計算,原則上與國內所得的計算差不多,也要先「分類」,有財產交易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等等。但因適用的法律不同,仍有一些差異。

  在海外買賣房子與有價證券,都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允許個人投資海外基金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出現損失,(屬於財產交易損失,不是證券交易損 失),可以抵減同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此與個內所得規定相同。但是,海外財交損失只能抵減「當年度」財交所得,未抵減完畢的虧損不能抵減未來3年的財交所 得,這與國內的財產損失可以抵減未來3年的財交損失不同。不過,假如海外所得已經被外國政府課過所得稅,可以拿回國內扣抵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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