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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稅率營運總部 將設高門檻

* 2009-07-06
* 工商時報
* 【呂雪彗/台北報導】

 民國99年起,不論製造業、服務業或跨國企業在台設立營運總部,均可選擇適用15%超低營所稅率,惟為避免企業以設立營運總部大舉避稅,行政院本周五將拍板配套門檻,必須全球500大品牌或全球營收在3000億元新台幣(約相當100億美元),達國際級企業規模才能適用。預估趨勢科技、華碩、宏碁,甚至鴻海等具國際品牌或規模企業約近20家符合資格。

 立院下會期最重大優先法案為取代促產落日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上會期丁守中委員在初審時強勢推動通過營運總部租稅可以20%或15%二擇一條文,令政院大感緊張。政院雖不擬翻案,本周五決策高層將研商訂定高門檻配套方案。

 官員表示,若未訂定高門檻,恐會引人誤解是在為20%營所稅外另開一道後門,競相以設立營運總部作為避稅天堂,如此將大大侵蝕稅基,後果恐比四項功能性獎勵保留造成稅損300億元更為嚴重。

 據悉,經濟部上周將產創條例有關營運總部租稅二擇一修正條文報院審議,明定適用15%企業不能享受所有功能性獎勵外,須有國際品牌及國際級企業營運規模,規模門檻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

 財經二部連日來協商,對國際級企業全球規模及國內規模門檻已達共識,其中全球品牌須具前500大排名,或全球營業額水準達3000億元新台幣(約100億美元)可二擇一,且須在10個國家或地區(港澳陸算1個)設立海外分支機構。

 除全球營業規模外,同時也必須符合國內營業規模門檻,即營收須達7、800億元左右(包括營業費用與成本),營運總部9項功能須達6項,其中4項為必要項目,2項企業可自選,必要項目包括經營策略制定、智慧財產管理、核心技術或產品之研究開發、設計或工程技術,及人力資源政策制定。

 另要求國際級企業須對創造就業及經濟有重大貢獻,即僱用員工門檻將提高至300-500人以上,僱用大專生須佔一半;這次並新增企業在海外獲利所得須匯回台灣,將明定占稅前營利一定比例。亦即,這次新增以海外所得匯回作為必要條件之一,鼓勵企業資金回流投資台灣。

 官員表示,企業在海外所得匯回台灣比例不高,主因台灣所洽簽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國家並不多情況下,企業資金匯回面臨雙重課稅意願不大。根據政院過去私下調查,寶成企業海外匯回利潤比率約20-30%,在國內企業屬偏高,鴻海3年匯回利潤不到10%,各大企業均表示是租稅因素。

 經濟部統計,目前申請營運總部企業計300多家,申請免稅企業約100餘家。91年成立營運總部至96年止,資金回流6000多億元,平均1年回500-600億元,除享受抵稅外,對創造稅收也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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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