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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核實記帳才可盈虧互抵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7.06 04:08 am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若夫妻兩人均為執行業務者,或一人開設兩家以上事務所,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必須兩家事務所都採核實記帳,才可符合盈虧互抵的規定。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發現,王君同時具備建築師、技師兩項專業資格,並分別成立兩家事務所。

在王君在94年度申報的執行業務所得中,建築師事務所有依法設帳,並經台北市國稅局核定虧損60萬元,但王君開立的另一家技師事務所,則因未設置帳簿,也沒有保存文據,王君是依財政部訂頒的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技師事務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為50萬元。

王君主張,建築師事務所和技師事務所兩項業務應盈虧互抵,但台北市國稅局認為,執行業務者適用盈虧互抵時,必須以國稅局依帳載核實認定的所得及虧損為限,由於王君的技師執業所得,是依財政部訂頒標準核定,而非查帳核定,因此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不管是納稅人本身執行兩個以上的專門業務,或是夫妻兩人都是執行業務所得者,因其中一家事務所有虧損情形,要申報適用盈虧互抵者,必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才能自同一年度經核定的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一、如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二、經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的所得及虧損為限。

【2009/07/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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