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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兩項表現我國稅改政績的新希望

* 2009-06-24
* 工商時報

 行政院賦改會成立已屆一年,大部分的研究議題都近乎完成階段,其中有些項目例如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的提高以及遺贈稅率的調降等,更已透過修法而付諸實施。由於這些都是討好民眾的減稅措施,故被極力宣傳成是馬政府就任一年以來的主要稅改政績。惟從國家財政與租稅結構發展的角度言,反而日前所召開的「勤勞所得租稅補貼制度」以及「綠色稅制」等二項議題,毋寧才是賦改會未來是否真能為我國稅制改革創造一番新局的重要關鍵,值得我們關注。

 勤勞所得租稅補貼制度,亦即美國所採行的EITC制度(Earned Income Tax Credit),係馬總統稅改競選政見中之首要項目。此制度的特色在於將對貧窮者的救助,從傳統的「社會福利」(Welfare)概念,轉變成「工作福利」(Workfare)。為了避免貧窮者因貪圖接受政府的救濟而故意放棄就業機會,助長投機與依賴的不良行為,許多先進國家近年在社會福利制度上皆從事了積極性的改革。首先是在救助措施內加入激勵工作誘因的要素,其次是緩和社會福利的邊際課稅效果,其三則是將家庭扶養小孩數列入救助金額高低的考量。這種專門針對「工作貧窮」(Working Poor)的社福制度,不但取代了傳統上只強調檢驗救濟資格是否符合的簡單做法,更進一步利用誘因機制的設計,提升了貧窮者的工作或勞動參與意願。我國近年由於經濟結構與勞動市場的轉變,出現了許多「近貧」或「新貧」階級,這些人雖然擁有工作,但生活卻仍陷入困頓,需要政府的幫助。目前既有的社會救助措施,例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等,並無法解決這個問題,是故建構一個類似EITC的制度,對我國而言,不啻是一個對症下藥的良方。

 馬政府就任後,為期短時間內保障工作家庭的基本生活水準及消費能力,於去年底先行推出了「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以作為正式實施EITC制度的前期措施。該方案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從97年10月至98年3月;第二階段則從98年4月至98年12月。雖然剛開始時,曾因內政部採用主動通知作業的不夠嚴謹,出現了一些實際經濟能力不符規定的「錯誤」受領人,但此已在第二階段的實施對象篩選中加以修正。至於引起外界強烈質疑財稅資料不夠及時與正確的問題,第二階段亦已另加入其他許多資料來源,予以補強。坦然言,現有的社會救助措施何者不是依靠財稅資料為主要篩選依據?除非政府另行對受領補助者進行詳細的收入或資產調查,否則這項疑慮永遠難以去除,至少它並不是工作補助方案獨有的問題。倒是該方案中並沒有將工作家庭小孩數的多寡納入考量,似乎與EITC的精神有所扞格。尤有甚者,其中補助金額的給予方式,對鄰近資格門檻家庭所造成的邊際扭曲效果仍然相當嚴重,未來正式實施EITC制度時,應該有所改進。

 至於我國綠色稅制的建立,包括了能源稅及污染稅的課徵,且涉及現有10餘種相關稅費項目的整合,問題甚為複雜。賦改會初步的構想是將現有化石能源中之貨物稅、汽燃費及石油基金等整併為能源稅,另再將現行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海洋棄置費及水污染防治費等整併為環境稅。此外,在能源稅中新增對核能課稅,而在環境稅中則新加入對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及六氟化硫)課稅。這項做法不但將我國現有雜亂無章的綠色稅費制度重新整合,確立綠色稅制在我國稅制中的地位,且進一步釐清了資源與環境課稅目的的不同,避免課稅性質混淆不明所造成的爭議。惟在能源稅的設計中將天然氣、燃料煤與原料煤等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卻只以現有貨物稅亦未課徵為理由,如此做法,不但造成變相鼓勵使用煤炭的扭曲效果,更違背了藉新制的創立以改善現制缺失的原意。且若此理可通,那為什麼又要建議對現行亦未曾課貨物稅的核能課徵能源稅呢?再者,為了減輕改革的阻力,賦改會一直強調能源及環境稅制係建立在「稅收中立」與「預算中立」此二原則之上,是故所增加的稅收將用於降低其他課稅或支應其他支出,例如取消電器等四項貨物稅、印花稅與娛樂稅,調降個人與企業所得稅率,補貼大眾運輸,或補助節能減碳之研發等。我們固不反對這些配套改革措施,但基於近年我國財政狀況持續惡化的事實,賦改會理應趁此「加稅」時機,放大格局,將財政的平衡納入考量,讓此新稅制的建立一併促成國家財政的永續發展。

 賦改會正步入最後階段,前面雖曾發生過許多令人失望的錯誤,但往者已矣。如今我們只能希望賦改會將EITC與綠色稅制這兩項「好酒沉甕底」的改革,確實加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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