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廠商 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6.25 02:57 am
常有保稅區廠商銷售貨物給課稅區客戶,因客戶指定送到保稅倉庫,保稅區廠商誤以為同樣適用零稅率免開立統一發票,事實上已構成逃漏事實。因過去誤用情形很多,財政部放寬只要在8月1日前主動補報,只要補稅不再加罰。
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強調,雖然保稅區廠商適用零稅率優惠,但仍然要申報營業稅,因此國稅局只要進一步調閱交易的資料,發現交易的對象並非保稅區廠商,很容易就可以查獲公司與課稅區客戶交易卻逃漏營業稅。
保稅區廠商在進行加值運轉服務時,交易對象常為台灣境內課稅區的公司行號,等待加工完成後,再依課稅區客戶的指示,送到其指定的保稅倉庫,以供課稅區客戶未來外銷產品。但陳文宗強調,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給課稅區,就算是指定送到保稅倉庫,仍然要開發票,課5%營業稅。
因為各地保稅區廠商不諳稅法規定,常以為最後把貨物送到保稅倉庫,就適用零稅率的優惠,財政部發現廠商常有誤用情形,因此在愛心辦稅的原則下,特地放寬讓保稅區廠商申報零稅率者,只要在8月1日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要補稅不再加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給免稅出口區內的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公司、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的機器設備、原料等營業稅率皆為零。
而依照財政部96年解釋令,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非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訂購的貨物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都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009/06/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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