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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反恐條款 銀行勿擴大解釋

  • 2009-06-19
  • 工商時報
  • 【侯雅燕/台北報導】

     經濟部國貿局昨日指出,立院通過金融反恐條款後,銀行已對廠商往北韓與伊朗發展等通匯進行管制,受到很大衝擊,經由國貿局了解後,發現是銀行擴大解釋,國貿局與金管會、銀行進行協調,要求其不能對廠商進行通匯管制。

     國貿局指出,所謂金融反恐條款,指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19條之3條文,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5條之2條文,以金管會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但國貿局表示,該條款於立院通過後,金管會未訂有實行細節,只是報到行政院,未來若有必要可實施。但由於銀行界擴大解釋,拒絕受理某家廠商申請對伊朗地區的出口押匯,對我協助廠商拓銷中東市場有所衝擊。

     日前國貿局已與金管會進行協調,未來不會對伊朗等地進行通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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