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存放於境內金融機關之存款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稱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係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認定,如為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動產或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如係存放於金融機關之存款,以金融機關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

該局查獲甲君將境內存款轉匯至其兒女國外帳戶,爰核定課徵贈與稅,甲君不服申請行政救濟,主張其屬雙重國籍者且長年居住美國,將名下銀行存款新臺幣1千萬元匯至兒女在美國銀行存款帳戶,存款既存放美國帳戶,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縱認係贈與,係借用兒女在美國之銀行存款帳戶,並無贈與意思,稽徵機關不應課徵其贈與稅云云。申經該局復查結果,甲君所贈與之存款,為營業所所在地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商業銀行收受之存款,依法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指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如前述案例,甲君移轉存款與其子女銀行帳戶,其子女顯允受占有存款,除非能舉證非無償移轉存款(如其訴稱係借用子女帳戶事實並能舉證證明之),否則贈與行為即成立生效,依法即應課徵贈與稅。

黃杰補充:贈與一般實務上有一般贈與與視同贈與,本例係屬於一般贈與案例。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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