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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雙重課稅 兩岸應有承擔

 

* 2009-12-23

* 中國時報【賴振昌】

 

 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因中國主張排除間接投資者適用,及台商憂慮自己課稅資料會被中國得知而暫緩簽定。這兩個原因都是當前租稅協定的主要思潮,如果兩岸協商不願意承擔這樣代價,協議破局是必然的結果。

 

 首先,排除間接投資者適用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乃是租稅協定常見的漁獵條款(Treaty Shopping)問題。所謂漁獵條款,係指第三國的居民(間接投資者)利用兩締約國所訂定的租稅協定來減輕稅負,獲取租稅上的利益。由於租稅協定係兩締約國為其居民所簽定的,若第三國的居民也可以享受,則似有被濫用之嫌。

 

 這個問題自一九八○年代便逐漸受到重視,OECD曾發表一系列的報告,其中「重複課稅與導管公司的利用」,分析了各種可以防止漁獵條款的方法,而美國也採納了它大部分的建議。目前美國在它的租稅協定中都會加入反制租稅協定濫用的條款,又稱限制利益條款。如果租稅協定未包含此條款將被要求再協調,否則甚至取消該協定。所以兩岸租稅協商對第三國間接投資的適用與否,早該有所準備因應,以免措手不及進退失據。

 

 其次,台商憂慮自己課稅資料會被中國得知用來課稅,則是租稅資訊交換必須面對的問題。各國稅務當局都面臨防止國際避稅與國際逃稅的需要,主張在避免重複課稅協定中,明定課稅資訊交換的條款。目前除了OECD範本與UN範本有相關的規定外,台灣與中國對外的租稅協定也都訂有相同的規範。當然在課稅資訊的提供上,是會有很大的爭議存在,這其中牽涉到各國的稅法、實務、利益…等因素。例如:加拿大要求我國國民移民時應申報在台灣的財產資料,若我國與加拿大簽定租稅協定,雙方必須交換課稅資料。由於加拿大移民台灣之人數遠少於我國移民加國之人數,提供課稅資料對我國顯然不利。

 

 另外資訊交換也可能破壞國家銀行祕密性的實務。例如美國在其租稅協定範本中,要求對方財務主管機關提供所擁有的資訊,不論對方國家的法律或實務是否禁止這種揭露。尤其OECD在「根絕有害之租稅競爭」報告中建議,各國應檢討國內取得銀行資訊之相關法令,以消除各國稅捐機關間取得銀行資訊之障礙。似乎課稅資訊交換是台灣與中國進行雙邊協定時,不可避免的重要問題之一。

 

 綜上所述,此次兩岸暫緩簽定「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的理由,都是各國進行租稅協定時,所須面對的問題,並不特別;而且簽定「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的目的在於合理課稅,減輕台商重複課稅的負擔,應該遇到的阻力會較小。但相關單位顯然是準備不足,對上述問題之因應考慮欠周,以至於讓這種較多經濟性、技術性,而較少政治面考量的協議都需要急踩煞車,難免令人遺憾。

 

 (作者為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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