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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設控股 現金交易課稅10%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10.30 04:57 am

 

很多大陸台商為享有股利匯出5%稅負優惠,去年紛紛到香港成立控股公司,沒想到根據大陸今年新發布的59號文規定,當初企業重組時的若是以現金交易,可能會被課10%的預提所得稅,而且大陸稅局傾向不給予過渡期免稅,將從去年開始追溯

因為大陸去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許多台商企業趕緊進行組織架構重組,到香港設立控股公司,以確保未來匯出盈餘時,可享有5%的優惠稅率。

沒想到今年4月底大陸稅務總局發布59號文,明訂在符合特殊重組的情況下,以「股權支付」進行企業重組,才可不用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若是以「現金支付」,還是要課稅

畢馬威企業諮詢(KPMG大陸所)稅務合夥人孫桂林指出,雖然59號文今年才發布,卻配合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回溯到去年1月1日,很多台商都是在去年成立香港控股公司,因當時不知道有股權支付的規定,合同裡都是規定以現金支付,而且當初股權轉換都是以「成本價」計算,以為沒有收益就免稅。

現在企業都想問:到底適不適用免稅?但稅局答覆都是「沒有過渡期」。不過會計師界還是會繼續向稅務總局爭取過渡期,讓今年4月以前以股權支付的企業重組也可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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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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