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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調降 影響企業損益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10.20 03:44 am
 

明(9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將從現行25%調降至20%,稅率變動將影響企業98年各季財務報告(除第一季外),企業有可能因為降稅而須認列額外的遞延所得稅費用,進而影響財報的損益表現。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當稅法修正時,應重新衡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並將重新計算的金額與原來金額的差額,列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之變動影響數」,列入當期繼續營業部門的所得稅費用。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專業組會計師區耀軍指出,若企業在當期或以前年度,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申報所得稅抵減者,在決定因所得稅抵減所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備抵評價金額時,應考量稅率自25%調降為20%,重新計算備抵評價提列金額。

舉例來說,若公司預期未來五年合計獲利1億元,在25%稅率下,應納稅額為2,500萬元,可實現的投資抵減應為2,500萬元,但稅率改變後,投資抵減 則只剩2,000萬元,企業應將無法使用的投資抵減提列50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評價,對於企業的財報來說,也會產生50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費用。

98年度的各期財務報表(第一季財報除外),應以98年5月27日稅法修正公布日起,以企業帳列應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為基礎,重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區耀軍表示,企業若以98年5月27日為基礎,重新計算有困難時,只要依據會計師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表,兩者差異金額不大時,可以最近期財務報表為基礎,重新計算最近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也就是上市櫃公司可以98年第一季財報作為稅率變動影響數衡量的基礎;其他非上市櫃公司(含公開發行公司)則可以98年1月1日為衡量基礎。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專業組協理王怡文也提醒,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於附註中揭露稅法改變時,對於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調整情形,上市櫃公司別忘記要在財報中加以揭露。

 


【2009/10/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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