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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無關貧富但求公平

隨物價上漲連動,最低稅負制即將拉高富人課稅門檻;大法官會議解釋夫妻合併報稅違憲,立法院亦已初審通過准予夫妻分開計稅的修法案。兩件事,將在明年同步啟動,政府粗估,國庫須付出超過150億元的代價。已經編列完成的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好不容易靠舉債2,739億元弭平的赤字,又開了一處破口。 

減稅來得不算突然,都是依法必須執行的措施,但因受惠對象正好集中高收入家庭,社會普遍將之解讀為對「富人減稅」,不滿情緒高漲。行政院雖要求財政部強力說明「罪不在 己」,實也無濟於事。面對財富階級間的矛盾情結,政府就算依法減稅,若無積極提出配套做法,光靠消極解釋,恐難弭平民間厭惡稅制偏愛富人,長期以來所埋下的深沉民怨。 

租稅是必要之惡,因而在正常情況下,如逢減稅,不論對象是誰,都該是一件好事。也就是說,負有納稅義務之人,不分貧富理應擁有同等的減稅待遇。以此標準檢視,明年高薪夫妻因分開計稅得以降稅、最低稅負準備將更多富人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都是執行法律的要求,即便減稅是事實,也不必因對象是「富人」而有所忌諱。該減就減,何需辯解。

由此可知,社會所以瀰漫對富人減稅的不滿,需要深究的並非富人到底有沒有「減稅」的權利,而是應該回頭去問,稅制賦予富人的「納稅」義務,是否確實恰如其分。

所得稅制最重要的使命,在於達成財富重分配的目的,但從結構來看,卻非如此。100年度,全國近5兆元的各類課稅所得,薪資占比74%,為所得稅收的頭號來源;總額3.7兆元的薪資所得,有八成五來自稅率20%以下的中產階級;年所得超過500萬元的家庭,收入偏向股利居多。換句話說,國庫所得稅收是以薪資為大宗,而中產階級則是納稅主力。

人們藉由何種收入致富不是重點,重點是稅制如何看待不同所得,並給予哪些納稅待遇。

例如,薪資與股利比較,股利未必需要全額繳稅,稅法允許股票股利僅需就面額十元徵稅,面額與市價間的差額歸屬資本利得,目前等同免稅。反觀勤勞所得,哪來如此待遇。

然而,租稅利益分配不均的「重富、輕貧」現象,在所得稅制上俯拾皆是,包括:免稅的土地利得、稅率10%的金融商品收益、擁有27萬元高免稅額的利息等等,都是架構富人財富的主樑,憑著非減即免的禮遇,始終未盡納稅全力。政府不必否認,稅制的確給了富人許多便宜,這也是社會普遍無法接受富人減稅的主要心結。嚴格說來,過錯不在富人,而在政府。

150億元降稅利益,縱使全由富人獨享亦無不可,關鍵在於不能缺少配套。政府應盡的責任,不外乎設法消除所得稅對個別所得的歧視,合理收回幾乎是由富人獨享的減免優惠。拉平勤勞與非勤勞所得的課稅落差,調整富人的租稅貢獻能力,才是杜悠悠眾口的唯一利器。

有配套再減稅的原則,不僅是著眼於維護稅制公平而已,還有避免國家稅基流失的用意。政府的財政窘境逐年加劇,稅收跟不上經濟成長的腳步不說,今年恐怕還要面對短少800億元的困局。財政部長張盛和已多次表明國家已無減稅籌碼,任何減稅要求若非特定政策目的,均應緩議。

這次減稅案,儘管並非政府刻意所為,國庫資金缺口再現仍是現實。流失的稅收既來自所得稅,彌補缺口的責任,亦應交給所得稅。諸如,兩稅合一的股利抵稅額、遭濫用的非現金捐贈、失之過寬的27萬元利息免稅額,與土地利得免稅,都是可以回收稅源的選項,也是政府面對不滿富人減稅的社會氛圍,應有的回應。 

只有課稅不再出現差別待遇,社會或許才能理性看待,減稅也不該有貧富之分。

【2013/10/20 經濟日報】


黃杰JACKIE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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