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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提供境外服務 可減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9.16 04:00 am

 

扣繳稅率一直是影響外商來台灣投資意願的關鍵之一,財政部最近頒訂「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放寬外商扣繳認定的標準,但想要享受減稅的利益,外商除要舉證,還要妥善保留相關憑證。

財部日前制訂「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放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標準,若在境外提供服務的外商,可望享受明顯的減稅利益,近日已經有許多外商紛紛詢問是否能追溯退稅。

會計師指出,扣繳稅率是外商最關心的問題,因為若涉及退稅,金額和數量都會非常龐大,根據財政部說法,只有「未確定」案件才能適用新規定,不過今後許多外商可能都會選擇不扣繳。

會計師提醒,並非所有在境外提供的服務,都可以不用扣繳,必須確實是由境外提供勞務,因此在簽訂合約時,就要明確區分境內與境外的合作模式。若不能明確區分是否在境外提供服務,保險一點的作法,最好是先申報再退稅,否則若被國稅局核定應扣繳卻未扣繳,處罰將高達一至三倍。

郭宗銘說,財政部制訂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有三項重大的改變,首先就是過去國稅局常以勞務的「使用地」認定是否為境內所得,現在明訂是以勞務的「提供地」為判斷標準;此外,外商今後在境內提供勞務,國稅局必須釐清交易涉及的所得類型,並歸屬為適當的所得,不能再像從前一樣,動輒認定是外商在境內的「其他收益」,全部要求扣繳20%。最後就是扣繳方式的改變,允許將收入扣除成本後,改採申報的方式。

新規定施行後,外商如能按照「勞務的貢獻度」,明確劃分境內、外各自取得的收入,境外勞務收入就不再課稅,徐麗珍指出,「勞務的貢獻度」比較難以界定,所以外商在提供勞務時,務必要紀錄境內、外所提供的服務時數,以及各自投入的成本,舉證時會比較有利。最後,所有帳冊和文件都要妥善保留,以免稅局一、兩年後才來查時,無從證明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最後被補稅加罰。

【2009/09/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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