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隨著99年即將到來,海外來源所得日出課稅也日益明朗化,但一些訊息面上卻也相對出現可能的誤謬。
黃杰以下面這則新聞為例,OBU存款利息逾百萬,需報稅?標題的確夠聳動、也夠衝擊性。但誤謬也由此產生,按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免予扣繳所得稅,亦即利息所得免稅。依此規定何來存款利息逾百萬須報稅?再者依照現行銀行的OBU開戶規定,幾乎都是不接受『國內個人』的開戶申請,僅接受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的開戶,則何來所謂國人在OBU開戶的外幣存款利息?
更多資訊分析,請訂閱黃杰境外資訊E報報
OBU存款利息逾百萬 須報稅

99年起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將採自動申報制,國人在台灣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的外幣存款利息逾100萬元,需辦理申報但無法比照新台幣存款享有27萬元免稅額。

另買賣境外基金或證券無法舉證成本者,一律按收入的20%為所得課稅,損失將無法扣除。個人海外所得合計超過100萬元者,99年起納入最低稅負 制,100年5月時即需申報繳稅。財政部指出,海外所得與國內所得一致,要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國稅局握有查核權,漏稅者依法處罰。

依據財政部規劃,未來納入海外所得課徵範圍的十大類所得中,證券與基金或房地產買賣所得,以及在國外的表演、展覽及執行業務等經濟活動,均涉及成本認定,財政部將以由納稅人自行舉證申報為主,無法自行舉證造成所得認定困難者,統一由財政部訂定課稅標準課稅。

舉例來說,國人投資境外基金或國外證券,因買賣產生的所得雖屬證券交易所得,但不適用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規定,全年投資收入合計其他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必須申報最低稅負,自行舉證投資成本者,投資收益扣除成本後的餘額就是所得額。

無法舉證投資成本者,財政部也規定,需按收入的20%做為所得額,即每100元收益中,只有20元要納入海外所得計稅; 買賣國外證券的投資收入也採相同計算原則。由於納稅人無法提出成本證明,經按收入比率計算所得者,即使有投資損失也無法要求扣除。

在OBU開立存款帳戶者,過去外幣存款帳戶的利息收入,視為海外所得享有免稅,財政部說,明年起OBU的外幣帳戶利息也需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且不適用新台幣存款帳戶利息總額27萬元以內免稅的優惠。

財政部指出,OBU外幣存款利息總額超過100萬元,需全額辦理申報,合計國內與其他國外所得達到600萬元以上者,不只需要辦理最低稅負所得稅申報,還要繳納20%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諮詢請洽 黃杰 JACKIE 顧問 0918-599288

【2009/09/03 經濟日報】

黃杰 推薦延伸閱讀

海外所得課稅 寶劍出鞘

圖解最低稅賦制海外來源所得因應

國人海外投資必須因應稅制的調整

海外所得課稅 初擬規範

境外資金回台 留意戶籍與戶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