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活節稅/境外資金回台 留意戶籍與戶頭

【經濟日報╱呂旭明(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9.03 03:36 am


日前美國政府為搶救稅收,不僅提高個人所得稅率,同時要求富人必須向美國財政部申報財產,「如何將境外資金合法轉入台灣」,將成為華僑富人更加重視的問題之一。

王爾金(化名)和妻子都有台灣籍與美國綠卡,長久以來,兩人都在台商科技公司工作,為大陸IC板設計公司回收每批貨中都會多生產的數量,這些產品是為了可能發生瑕疵貨品而多生產,若未用來更換瑕疵品,只要變更品版依然可以使用,因此王爾金和妻子專門回收這些沒有用到的多餘生產品,再帶回美國找買主。

王爾金夫婦進行此類買賣的資金,都在香港流通,貨幣兌換差額也留在香港。根據港澳條例,於港澳之所得不屬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由於擁有美國綠卡者在境外獲取所得,仍應課徵美國所得稅,於是他們計畫把在香港買賣的所得,匯入王爾金岳母在台灣的戶頭,而王爾金的岳母只有台籍,不曾在香港開戶。王爾金若直接將資金匯入台灣,會遇到哪些稅務上的問題?

自2010年1月1日起,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即於中華民國境內有戶籍(有住所)且經常居住者,或是沒有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滿183天者,適用課徵最低稅負制規定的稅基,將增加「海外所得」一項。

簡單來說,也就是從2006年開始實施的「最低稅負制」,明年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的項目包括: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二、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六、2006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七、「海外所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整,免予計入;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一旦海外所得納入所得稅最低稅負中計算後,王爾金夫婦於香港的收入皆要併入課稅,不過最低稅負制有600萬元扣除額,只要應稅所得總額低於600萬元,還是可以不用擔心。

假若王爾金仍然想利用岳母的戶頭,將在香港的資金匯回台灣,則可能有贈與稅問題;建議還是以所得產生人的名義保留於境外,舉例來說,王爾金可以在台灣開設自己的戶頭,再由香港匯入台灣自己的帳戶,即贈與人和受贈人相同,如此一來就沒有台灣贈與稅的問題了。

在規劃美國稅負的同時,應特別注意境外匯入國之課稅問題,以免顧此失彼,最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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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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