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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台商在5月剛繳完大陸企業所得稅後,由於稅後匯出大陸境外將另課10%所得稅,台商為降低股權淨值計算,最近大舉把資金往外頭搬,形成「資金大逃亡」。 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稅後營利匯出是免稅,但新企所稅法上路後,台資企業公司剛繳完稅、結束審計,趁著大部分地區程序不完備,今年大舉匯出資金。 一位東莞台商抱怨說,最近珠三角經營環境丕變,不少台商想重新調整投資布局,包括轉移生產基地到東南亞國家,但卡在轉移投資匯出資金時又要先扣繳10%的稅,真是兩難。 今年大陸稅務總局下發第59號文,明確在集團股權或轉讓的情況下,要用「公允價值」(fare value)來轉讓。 此前在企業集團內,大陸投資股權變更,可適用1997年國稅的207號文,即可按股權成本轉讓,不會有資本利得稅。 什麼是「公允價值」?目前爭議很多。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中國稅務經理婁培德指出,公司潛在利益、增值利益很高,是否要再繳稅,實務上會有問題,又如房產價值高,若增值立即繳稅,似乎不合理。 婁培德指出,稅後盈餘要扣繳10%,「股權淨值」是很好的參考基準,如果盈餘匯出,可減少股權淨值,也可減少課徵資本利得稅。 他說,企業在2007年當年度及以前的稅後盈餘是免稅,可以匯出,降低股權淨值,但2008年及今年稅後盈餘匯出的效果,恐怕不大。 台商匯出境外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薩摩亞、開曼群島等。至於匯出境外以何地為宜,大多數台商認為,香港作為控股公司,盼可享有CEPA的優惠政策,但會計師認為目前仍眾說紛紜。 會計師指出,台商若將資金匯入香港原扣繳10%可減1%至5%,但條件是香港公司要持股超過15個月,而且,大陸稅局會請香港稅務局去確認,這家是不是在香港經營的稅務營業人,不見得就穩妥。 【2009/06/17 經濟日報】 |
- 6月 20 週六 200913:27
企所稅效應 台商資金大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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