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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檻鬆綁 財務困難者鉅額補稅款可分期繳稅

財政部今 (5) 日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放寬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者,無法在法定期間繳清稅款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的分期繳納,只要個人補稅金額超過 100 萬元、企業超過 200 萬元者,不限稅目皆可申請。

為協助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的損害,財政部去 (110)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只要是因客觀事實導致財務困難,就能申請分期繳納,每期以 1 個月為一期,最長以 36 期為限。

賦稅署副署長李怡慧表示,原本的稅捐稽徵法只同意民眾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或是符合經濟弱勢者可申請分期繳稅,110 年 12 月 17 日通過的稅捐稽徵法修正條文進一步放寬,讓應補徵鉅額稅款,但無法在期限內繳清者,也能以分期方式繳清稅款。

根據財政部公布最新辦法,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主要分為七類態樣,其中個人綜所稅主要有四種,包括: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 1/2 以上之月份達 2 個月,以及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至於企業部分主要有三類態樣,包括: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 30% 以上,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連續四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 30% 以上;三、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李怡慧補充,只要是根據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其中個人在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200 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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