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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銀放款台商陸企 放鬆


大陸銀行開立的保證函及信用狀,即日起可視為合格擔保品,本國銀行將有更多的放款能量對台商融資。

銀行業者表示,在銀行公會建議下,金管會27日發函放寬規定,銀行法第12條第4款所稱銀行的保證,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外金融機構,包括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

行庫主管指出,近來大陸緊縮放款,台商借錢都很困難,這項放寬措施,可讓國銀承作台商、陸企放款時,減輕提存準備及計提資本的壓力,進而有更多的能量承作更多的台商、陸企放款業務,提升業績。

業者表示,在金管會限制放寬前,台商若拿大陸銀行保證函,只能視為無擔保放款,在授信條件上,無擔保放款跟擔保放款就相差很多。

一般來說,有擔保與無擔保放款,提存準備的比率大約會差個0.5個百分點,以10億元放款來說,陸銀的保證可視為合格擔保後,銀行就可因此少提存500萬元,相對就有更多資金再拿去對台商放款。

【2011/09/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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