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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代言費要凹成執行業務所得?有點說不過去吧!不過這就是法律~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漏稅挨罰 陳幸妤敗訴定讞

前第一家庭成員陳幸妤,漏報丈夫趙建銘於二○○四年代言生寶臍帶血廣告所得,遭國稅局裁罰、補稅三百八十四萬餘元;最高行政法院昨天駁回陳幸妤上訴,陳幸妤敗訴定讞。

趙建銘、陳幸妤另漏報二○○二年、二○○五年生寶代言費收入,被罰、補稅五百零三萬元,也已敗訴定讞。

二○○六年爆發台開案,媒體報導趙建銘向生寶公司拿了千萬元代言費。國稅局循線追查,查出生寶公司共給了趙建銘一千八百多萬元,但趙建銘、陳幸妤夫婦漏報所得。兩人後來申報並補稅。

趙建銘夫婦主張這些錢是執行業務所得,應扣除必要費用後再計稅。國稅局則主張代言的收入屬薪資所得,按所漏稅額科處零點五倍罰鍰。趙建銘夫婦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最後都敗訴。

【2011/03/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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