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列費用 將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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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費用化上路兩年多,經濟部加快修訂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接軌,未來經濟部將要求,企業必須在公司章程明訂,當企業有盈餘時,「應提撥一定成數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可自訂成數。 民國97年元旦起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因公司法第235條未同步修正,使得商會法雖然准許員工分紅可在損益表做費用認列,但公司法仍將員工紅利視為股東權益項目的盈餘分配,累及不少企業套用分紅計算公式時,怎麼算都不對。 為加快與商會法接軌,經濟部近期已將公司法第235條送立法院討論,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大致討論過,但尚未進入逐條審查。經濟部商業司認為,修正案過關後,將有助公司法與商會法接軌,確保員工薪酬權益不受損。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表示,公司法第235條原本規定,「(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成數」,但在立法院初審時,經濟部接受立委羅淑蕾提案,改以「應提撥一定成數作為員工『酬勞』」的新條文替代。 李鎂指出,新條文以「酬勞」代替「紅利」後,未來企業製作財務報表時,就可將員工分紅直接當作費用認列。此外,企業也可自行選擇當公司有盈餘時,可提撥多少成數獎勵金給員工,「公司決定成數後,交股東大會同意即可」。 95年商會法第64條修正後,准許企業可將員工分紅做為費用認列,實務上,因公司法第235條仍將紅利視為企業盈餘分配,兩套邏輯不一致,讓不少企業製作報表時,經常發現期末未分配盈餘會變多,顯示分紅公式有誤。 原本公司法規定,公司有盈餘就要分配紅利,財務邏輯是須先知道公司淨利,才能決定紅利成數,但會計法准許員工分紅認列費用,就變成先提費用作為紅利,才會知道公司淨利剩多少,兩法矛盾,自然出現「邏輯不對,公式怎麼算都不對」狀況。 【2010/10/26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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