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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追溯5年/長庚月入30萬醫師 補稅近百萬

 

所得性質認定錯誤

〔記者鄭琪芳、洪素卿/台北報導〕長庚醫院超收醫師健保費,也涉及補稅問題。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對於醫師與醫院為「僱傭關係」,卻將「薪資所得」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將由國稅局輔導辦理更正,並追溯五年補稅。官員說:「這不是針對長庚,其他醫院也有同樣情況,會一起處理。」
黃杰→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差很大耶!居然也拿到醫院雇傭體系來應用?怪不得會賺很大!醫師與醫院是「僱傭關係」,收入就屬於「薪資所得」,申報綜所稅時只能扣除薪資扣除額(目前為十.四萬元);如果醫師與醫院是「駐診拆帳」,收入就是「執行業務所得」,可以先扣除二十%成本費用後再課稅

 

將輔導辦理更正

據了解,長庚醫院超收醫師健保費爭議,已引起監委重視,要求相關單位說明。財政部因此交由台北市國稅局調查,結果發現不少規模較大的財團法人醫院,確實有「所得性質認定錯誤」的問題,國稅局已提出分析報告,由財政部統一處理原則。

賦稅署官員說明,如果醫師與醫院是「僱傭關係」,收入就屬於「薪資所得」,申報綜所稅時只能扣除薪資扣除額(目前為十.四萬元);如果醫師與醫院是「駐診拆帳」,收入就是「執行業務所得」,可以先扣除二十%成本費用後再課稅。

舉例而言,醫師月收入三十萬元,年所得三百六十萬元,若是「受僱者」,報所得稅時只能扣除十.四萬元,若是「駐診合夥人」,就可以扣除七十二萬元;兩者相差六十一.六萬元,以稅率三十%計算,稅額相差十八.四八萬元,追溯五年,就要補稅九十二.四萬元。

賦稅署官員表示,一般規模較大的醫院,多數醫師都是「受僱者」,其收入就是「薪資所得」,不應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否則就涉及漏稅問題。不過,相關醫院並未漏報所得,而是「所得性質認定錯誤」,將由國稅局輔導辦理更正,該補稅的也要補稅。黃杰→哈!果然『師字輩』還是占優勢。其他被罰的,就一句逃漏稅就得連補帶罰囉!不知這算不算另類貧富不均的源頭。

立委要求全面清查

立法委員羅淑蕾表示,衛生署確認長庚醫院與醫師間為僱傭關係,除了國稅局應該重新計算稅差之外,由於這種情形可能不侷限於單一醫院,健保局、勞保局以及國稅局,應該全面清查各醫院的投保以及報稅狀況。此外,國稅局也有必要重新針對駐診拆帳的認定,作更明白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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