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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匯款大陸 限200萬

中央銀行和金管會對兩岸匯款業務鬆綁,但為免道德風險過高,關於大陸人民合法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除仍須提供相關明證明文件供銀行確認,每人匯出金額也以不逾新台幣200萬元為限。

此外,依規定,包括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餘額退伍金總額及衍生的孳息,匯出至大陸的金額也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

相關官員指出,兩岸匯款項目改採負面表列後,相關匯款確較過往鬆綁許多,但對於未經許可的直接投資匯款(包括對大陸地區投資和大陸地區人來台投資)、未經許可的有價證券投資和期貨交易匯款、辦公費用匯款和大陸地區人民領受台灣人民遺產等,都還是有所規範。

其中對大陸地區投資或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匯款時銀行都應確認經濟部核準文件,但為便利國人投資,官員指出,對大陸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低於100萬美元(新台幣3,300萬元)者,銀行得徑行受理投資人匯出款,不必確認經濟部核准的投資文件。

官員補充,銀行對金額低於100萬美元的投資大陸金額可不必確認文件,但投資人如是以新台幣結匯匯出,結匯金額應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個人為500萬美元,公司為5,000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超額者,可向央行專案申請再提高額度。

【2009/07/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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