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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現場對策/零售餐飲稅務 學問大

 

台商在大陸日常經營要繳哪些稅種,是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或是營業稅中要繳納5%稅率,還是20%稅率?這些納稅的差異,都和公司設立之初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密不可分

實務中,要做好稅務規劃,必得先瞭解經營範圍中的每個經營項目,才有可能進行法律允許範圍內的稅務安排。

零售即是通稱的開店,不管是大到量販店、百貨公司,或小到便利商店、路邊的小店,在大陸都歸於零售貿易類別,也都屬於日常繳納17%的增值稅範圍內。但許多台商並不是以一般貿易公司型態在大陸經營零售業務,而是以工廠為主體,在原本的自產自銷經營範圍外,再申請增加貿易零售經營範圍。

這種情況下,原本自產自銷的經營範圍稱為主營業務,後者新增加的貿易零售業務稱為兼營行為。雖然自產自銷和貿易零售都是開立17%的增值稅發票,但在企業所得稅上的認定卻大不相同。

2008年新所得稅法生效前,一旦兼營的貿易零售業務金額超過主營的自產自銷金額,便會造成企業所得稅上外資獨有的兩免三減半等優惠政策被取消,就算是現在,各地稅務局還是不歡迎兼營業務超過主營業務的情況,也會引來不必要的稅務麻煩。

台商在大陸經營零售或貿易業務,最好還是單純地以貿易公司型態進行,避免兼營業務超過主營業務的情形,就算要用到原先工廠的資金或人員等資源支持貿易零售業務的拓展,那也應該以工廠轉投資貿易子公司的投資結構達到相同目的。畢竟以工廠增加貿易經營範圍的方式從事貿易零售業務,只是過渡或剛開始測試市場的作法,不該是長久之計。

台商在大陸也常會發生混業經營的稅務風險,所謂混業經營是指同一稅種下有不同稅率,就像上面所說的營業稅便是最好的例子。以賣西餐也設有酒吧的混合型餐聽來說,供應餐點的營業稅稅率是5%,但酒吧裏賣酒的營業稅稅率卻是20%,這使大部分餐廳都盡可能地開5%的營業稅發票,帶來極大稅務風險。

正確作法是要先進行明確分稅外,最好還是要與當地稅務局溝通,對很難區分5%或20%營業稅稅率的消費行為進行一定比例的分稅,才不會日後又是查稅,又是補稅,甚至引出滯納金問題或法律責任等。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之前專欄曾分析,兩稅合一後外商投資企業,尤其是製造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都已取消,但對上海一類地方財政比較充裕的地方來說,不管是零售業還是餐飲業,只要是地稅甚至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國稅中地方留存部份,還是可以爭取一定比例的返還,這種地方財政返還所形成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是台商設立零售或餐飲公司在選擇公司註冊登記地時須考慮的重點。

【2010/05/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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