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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國人薪資所得 扣繳率降為18%

2010-04-03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居住未滿183天的外國人薪資,從今(99)年起,薪資所得扣繳率降為18%,扣繳單位給付薪資時須特別注意該項新規定,以免溢扣繳稅款,若已經溢扣者,則可在下一次給薪時,可少扣2%扣繳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外人薪資所得扣繳率,已從原來的20%降為18%,但因部分扣繳義務人仍採20%扣繳,為此,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若已扣繳者,應在給薪時少扣納稅人2%稅額,以平衡應扣繳稅額,國稅局也不需再退回2%溢繳稅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去(98)年10月28日修正,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7,280元1.5倍者,即25,920元,其扣繳率自今年起修正為18%,至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達25,920元者,仍維持6%的扣繳率。

 

 國稅局表示,通常未達25,920元的所得人,以外勞居多,此次調降扣繳率對象,大多屬管理階級,或相關技術人員,由於這類所得人,居住未滿183天居多,如今年上半年將離境者,才會每次支薪時,先就薪資分離課稅。

 

 又為配合扣繳率修正,財政部亦同步修訂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扣繳單位於繳納扣繳稅款時,可就近向分局、稽徵所索取新格式填寫及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條碼化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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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