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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個人發票逃漏 自首免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4.01 03:19 am

 

全國五區國稅局自今(1)日起,將針對個人消費發票充當企業抵稅憑證行為展開查稅。不過,國稅局將提供三個月免罰期,鼓勵企業自動補報;未在期限內補稅者,7月1日起將全面開罰。

 

包括台北市及高雄市等全台五區國稅局,將聯手自4月起展開營業稅查稅行動,財政部表示,今年營業稅查稅重點,將以個人消費行為卻開立可以抵稅的三聯式發票,供企業扣抵營業稅的漏稅行為,做為追查重點。

 

財政部指出,個人購買生活用品或其他私人物品,依法只能開立沒有扣抵聯的二聯式發票,但有部分企業鼓勵員工在購買私人物品時,開立有公司統編的三聯式發票,以供企業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形成逃漏稅。

 

為防杜個人以私人消費發票,提供企業做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全國五區國稅局將自今天起至年底,針對電腦提供選查對象,展開長達八個月查稅行動。

 

不過,為使企業能有補救機會,各國稅局在查稅前,都會發函輔導營業人,避免營業人非故意的逃漏行為,因缺乏自動補稅的機會,即遭重罰。財政部表示,各國稅局雖自1日起聯手追稅,但有長達三個月的免罰期,企業若有以私人消費發票報帳的行為,在6月30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補稅,即可免受處罰。

 

反之,若過免罰期,財政部說,國稅局自7月1日開始,只要查獲企業確實使用與其業務無關的私人消費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依法除補稅外,還要再按漏稅額加處一倍到十倍罰鍰。

 

【2010/04/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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