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一時貿易所得規避薪資所得之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供原料或半成品委託代工戶代工,所支付之加工費,屬薪資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 A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取具「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金額達220萬元,經查A公司係製造運動鞋之廠商,依其產品性質,應無向非營業人購料之需要,乃通知說明「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之內容,並請提示進料之相關憑證,發現A公司係提供原料或半成品,委由代工戶加工,給付代工費依前揭規定應屬代工戶之薪資,依法應辦理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惟A公司將以短期性或臨時性之名義雇用勞工所給付薪資220萬元,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作為營業成本費用項目,以逃避薪資所得之扣繳,涉嫌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經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外,並移送裁罰。至原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則辦理更正註銷。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人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確實辦理扣繳事宜,以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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