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交易 應注意各國反避稅措施
2010-02-25 工商時報 【鄧雅惠】
全球化使企業跨國活動日益增加。要如何有效控制企業的全球總稅負成本,也成為現今企業經營難題之一。實務上常見到業者憑自我經驗及創意,安排各種節稅或避稅方法來降低租稅成本。惟要做好跨國租稅規劃,除經驗及創意外,更重要的是應隨時注意各國的反避稅措施制度,以防止誤觸他國法令而得不償失。
特別是在2009年全球金融風暴引發經濟衰退之際,各國為了彌補金融風暴所造成之稅收缺口,更是致力於加強防杜逃漏稅查核之力度。在台灣業者所熟悉之反避稅制度,即為2005年所實施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稅務當局透過移轉訂價之查核進行反避稅行動。
當然,隨著全球化經營以及全球租稅環境的改變,移轉訂價的規劃對於跨國企業來說,是相當重要的,稍有不慎,就會使企業與稅務機關間存有重大爭議,其不僅涉及租稅問題,更是會直接影響企業之營運管理與獲利。
也因此,會計師常建議企業管理當局應針對跨國交易之移轉訂價進行事先規劃,並定期檢視,減少在相關議題上的不確定性及盡可能的降低租稅成本變動之風險。
除移轉訂價制度外,其他國家之他項反避稅規定也是值得注意。目前與我國經濟環境較為類似之日本及韓國,更是早已建立反資本弱化(Anti thin-capitalization)及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等條款。反資本弱化是一項以限制負債對資本比率之方式,來防杜跨國企業利用高財務槓桿之操作,以高額借款取代股權之投資並利用高額利息支出,進而規避應繳納公司所得稅;規範受控外國公司的方法則是視同受控外國公司不存在,CFC所取得之盈餘則視同已分配回總公司,以防杜企業將所得累積於境外人頭公司並透過不分配盈餘方式來做規避稅負之安排。
而中國大陸地區,更是在2009年所頒佈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將多項反避稅條款納入其中,包含成本分攤協議(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s)、反資本弱化及CFC條款等。
雖然,我國現行之所得稅法並無反資本弱化及CFC之規定,但預期未來也會陸續導入類似規定。因此,在各國不斷推出新反避稅條款之立法下,企業家更應謹慎提早與會計師洽商並了解各國之查核重點,以妥善及穩重方式安排好跨國交易,來替企業爭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