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向OBU融資 6項須注意
- 2010-01-21
- 工商時報
【台北訊】從種種的經貿數據顯示,中國大陸儼然已經成為台商投資首選之地區,在眾多的台商當中,資金需求亦相當殷切,但台商在大陸當地取得融資有一定的 困難。直至民國97年3月14日修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後,將限制大為鬆綁,因此近年來大陸台商向OBU融資授信大幅增加。
由於中國大陸的銀行其放貸有額度限制,因此都優先給國營企業,台商要申請時,不是額度用罄,就是金額過少,不敷使用;同時,中國大陸放貸利率高達8%至10%,不少台商因為此高利率,都望之卻步。
我國政府雖然已於民國91年8月2日開放OBU對大陸台商授信,但初期限制頗多,因此台商普遍反應冷淡。直到民國97年修訂許可辦法後, 大陸台商才回過頭來向OBU申請融資。 由於OBU放貸利率遠較中國大陸低,且OBU現今可接受台幣資產擔保品,對於資金需求孔急,卻在中國大陸當地銀行 告貸無門的台商,OBU實為一合法借貸的管道。不過大陸台商向OBU融資授信須注意以下幾點:
1.台商是必須已向經濟部投審會申報核准大陸投資者。因此,未向投審會申報核准的大陸台商是不得向OBU融資授信。
2.不論是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台灣出資者對大陸持股達50%以上。
3.中國大陸規定,外資企業需在註冊資本額到位後,才能舉借外債。
4.中國大陸規定,虧損的企業不得舉借外債。
5.大陸外資企業需有舉債空間,即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額之間差額(即所謂的投注差)。
6.大陸外資企業需作外債登記,以利將來還款匯出。
基本上六點規定都對,但部分卻不合時宜與實務經驗。更多諮詢請洽 黃杰JACKIE 顧問 0918-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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