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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案敗訴定讞 蔡康永須繳1100萬

 

* 2010-01-07

* 【中央社】

 藝人蔡康永漏報民國93、94年度薪資收入新台幣2300萬元,遭國稅局要求補稅,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訴訟,蔡康永敗訴定讞,須補稅及罰鍰合計新台幣1100餘萬元。

 判決書指出,蔡康永於93、94年間申報所得稅,列報由蒸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的薪資 848萬7600元與2013萬1815元,遭財政部國稅局發現 2年間共漏報2341萬5885元,要求蔡康永補稅920萬2685元,並罰鍰181萬3718元。蔡康永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全案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蔡康永主張自己是依照執行業務所得者費用標準,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依法申報,並沒有漏報薪資。但合議庭認為,蔡康永委由蒸發公司負責處理演藝活動,且蔡康永在演藝活動中的勞務支出,均由蒸發公司負擔,因此認為蔡康永的收入應屬「薪資所得」,認為國稅局裁罰有理,駁回訴訟。

 蔡康永不服,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他的訴訟,全案定讞,蔡康永需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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