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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查得到

 

* 2009-11-22

* 工商時報

* 【徐晨縈/台北報導】

 

 距離明年海外所得課稅時程越來越近,民眾對於課稅內容仍是一知半解,甚有坊間傳言說,只要海外資金不匯回或獲利不申報,稅捐機關就查不到。然而,事實恐怕非如此,民眾不可輕忽政府查稅能力,海外所得不申報,政府照樣抓得到。

 

 政府是如何抓得到的海外所得獲利不申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任許祺昌,這可分兩個情形,第一個情形是國內金融機構參與海外投資商品的販售,只要是民眾是透過銀行、基金公司或其他合法管道,到海外投資的,一定跑不掉,就算資金不匯回台灣,獲利不申報也是會被查到,無所遁形。

 

 第二個情形是,國內金融機構沒有參與海外投資商品的販售,但投資人有資金透過金融機構匯回台灣且獲利不申報,稅捐機關就可能會來查,別小看台灣稅徵機關的查稅能力,稅捐單位會問納稅義務人匯回資金的來源包括是贈與、所得、借貸還是其他來源,此時民眾要有舉證文件的心理準備好。

 

 不過,許祺昌提醒,儘管國內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金融機構有通報海外所得的義務,但稅捐機關似乎可以「稅捐稽徵法第30條」行文到金融機構要求配合政府查核,且金融機構業者不得拒絕,若拒絕調查,業者會處罰3000至3萬不等的罰鍰,因此,民眾還是別輕忽政府查稅的能力。

 

 另外,假設金融機構配合政府查稅意願低,且民眾放在海外的資金不匯回,獲利也不申報,政府確有一定的查核上的困難度。

 

 不過,民眾還是要小心被檢舉,或與其他國家的租稅協定關係,滯留海外的錢有可能因資金停泊地與台灣有租稅協定而曝光,如前總統陳水扁的海外密帳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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